【機床商務網欄目 政策法規】為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公布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要求建立長效機制解決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從2020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
本次《條例》的主要涉及到以下幾點,明確了付款期限、限制付款方式、規范保證金的收取和結算、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支持、建立了監督保障機制、逾期付款的后果。文件重點內容如下: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連續兩年的兩會,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取消承兌匯票的提案,現在終于被叫停了!本次《條例》的頒布對中小企業進行了傾斜保護,依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得到及時支付,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切實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國務院令!承兌匯票被“叫停”!9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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